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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土壤治理需要哪些资质证书_矿山修复治理需要什么资质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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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3 18:45:28

污染修复工程资质: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扩展资料: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三级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北极星环保网——做土壤修复业务要具备哪些条件

矿山开采施工资质在哪里办

矿山开采施工资质可以在以下部门办理:

1、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以自己去当地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

矿山工程,是一矿产资源为基础,在矿山进行资源开采作业的工程技术学,包括地面和地下工程。矿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对经济发展、工业建设起着重要支撑作用的支柱产业。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是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一种证书,是建筑资质的一种类型。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设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综上所述,不同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不同,申请矿山开采工资质的部门也不同。需要注意的是,矿山资质申报要从三级开始,然后依序提升(如三升二、二升一),新办不能直接申报二级、一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矿山开采施工资质

法律分析: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承包矿山工程的总承包资质是:

1、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2、级资质可承担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的施工;

3、三级资质可承担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的施工。

矿山施工资质办理:

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综上所述,做工程这一块的话,那么自己肯定是有基本的施工资质的,而且承包工程这种情况是需要更加高级的资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第六条自治区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投资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协调。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第九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且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分期治理方案(以下简称分期治理方案)。

分期治理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鼓励相邻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实施联合治理,编制联合分期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已编制联合分期治理方案的,不再编制单个矿山分期治理方案。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三年为一个治理周期。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治理方案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闭坑治理。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三年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分期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开采前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保证金缴存与管理第十八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属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担保资金。

已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第二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二十一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采矿权范围跨行政区域的,保证金应当向负责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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