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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和丢失的区别_车辆登报丢失算灭失证明吗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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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3 18:46:27

灭失和丢失的区别是,被灭失的物质是无法被弥补的,被丢失是可以被弥补的。

灭失是指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证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包括物质上的灭失、占有的更新和丧失,还有法律上存在的不能恢复占有的各种情况。丢失是指证件遗失,证件物质并没有毁灭,只是证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所有人。

如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灭失证明怎么开

村委开的车辆灭失证明是有效的。机动车灭失证明就是机动车的毁灭和消失,通俗地说就是车辆报废。灭失和被盗抢不同,灭失是已经确定车辆报废,毁灭,消失。而被盗抢的车辆还有被找回的可能,车主报案后,持相关证明到车管所记录,停止办理车辆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灭失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灭失证明开具说明如下: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四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0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机动车灭失证明去哪开

车辆灭失证明流程有:

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2、机动车灭失就是机动车的毁灭和消失,通俗的说就是车辆报废。灭失和被盗抢不同,灭失是已经确定车辆报废,毁灭,消失;

3、而被盗抢的车辆还有被找回的可能,车主报案后,持相关证明到车管所记录,停止办理车辆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4、如果被盗抢机动车找回后,再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此时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车辆处置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机动车灭失证明怎么写

机动车灭失证明材料在备案地车管所申办。由洪涝灾害案发地的街道社区、乡、镇以上政府机构开具的机动车辆因洪涝灾害导致灭失的证明材料,因起火导致机动车辆灭失的证明材料,由火灾事故案发地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消防单位开具的机动车辆因起火导致灭失的证明材料。因车祸事故导致机动车辆灭失的证明材料,由车祸事故案发地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道路交通部。

机动车灭失证申请条件

因洪涝灾害致使汽车熄灭的,由案件发生地政府部门出具因洪涝灾害扑救火灾的证明材料;火灾造成汽车灭火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边防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如果丢失了,确认汽车损坏。消防证明材料等材料齐全后,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机动车迁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原车牌号。申请原车辆号牌号码应符合以下标准,申请应在申请转移或注销户口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机动车每个人都有3年以上的原机动车。

1、填写车牌号码

2、填写单位

3、时间地点

4、原因

5、签名和日期

6、盖章

在下图方框位置填写

机动车灭失证明条件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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