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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律所条件_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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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9 10:12:09

法律主观:

开封 个人 律师事务所 设立条件包括了,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等规定,关于开封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开封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 律师法 》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6.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开封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 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5:0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00。 三、开封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在 河南 开封地区办理个人律师事务所设计手续的时候,需要律师事务所有独立的住所和名称以及章程,在办理的时候可以准备好对应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不是律师可以开律师事务所吗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私人开律师事务所的,所需要的条件要根据所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是个人律师事务所而定,具体的条件要求可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人申报个税吗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人需要申报个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③-35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律师能注册公司当法人吗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处及其代表在内地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港澳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第七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代表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三条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二)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三)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专职律师不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不是专职律师也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例.在线等.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不是专职律师律师不能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扩展资料: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开律所条件_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