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侵犯人权!可以报警或控告。!
一,对他人进行非法搜身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体权或身份权),属于违法行为,轻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重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宪法及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人身权(人格权与身体权或身份权)是指与人身权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三,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警察搜身条件
1、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2、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3、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也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这里说的紧急是指侦查实践中的:
(一)携带杀人、自杀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有可能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办理搜查审批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才允许带着拘留证和逮捕令搜查。
二、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搜身?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搜索:
1.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无权为寻找遗失物、有关人员或者实现其他目的,搜查、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房屋;
2.有权搜查的人滥用职权,未经合法批准或者授权非法搜查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法律主观:
警察属于公安机关,是不可以直接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需要申请调查令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法律客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不可以随时搜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说明如果不是执行职务,就不能随便检查。第36条还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因此,公安人员只有在执行职务时,才能检查,不是随时检查,也不能随便检查。
合法。
误进别人家,警察完全有理由怀疑你涉嫌盗窃、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警察都有权利对你进行检查/盘问,是合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是有权利对普通公民进行搜索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但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扩展资料:
公安有机关是有权利搜身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警察不可以随便对老百姓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如果遇有紧急情况,不需要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当事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且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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