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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_分离制名词解释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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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5 10:19:56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运用分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将其内部的某些相关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或行使,如行政处罚中调查、控告职能与作出处罚职能的分离,处罚决定职能和决定执行职能的分离等。职能分离的意义在于使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有利于遏制腐败,有效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罚缴分离制度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制度,是指在投资业务中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投资资产的保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与投资的审批人员相分离,以保证审批人员客观地分析投资的可行 性、合理性。

(2)投资业务的操作人员与会计人员相分离,以保证业务运行和会计记录的相互核对、控 制关系。

(3)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会计记账人员相分离,以保证会计账簿对有价证券的安全进行有 效监控。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什么是职能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给予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表现;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③行政处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④行政处罚以存在违法事实为前提,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

罚款即行政罚款,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强制收缴一定数额的款项,以减损或剥夺其一定财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它与罚金不同:罚金是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判处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有贪利动机的犯罪。罚款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保障手段。

罚缴分离制度是指行政处罚的执行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除了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受罚款的程序:

①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定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②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③银行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制度《行政处罚法》在规定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当场收缴罚款的制度,并严格限制了当场收缴罚款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的暂缓或分期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罚款、罚没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什么是审贷分离制度?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一、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中权力的约束,防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我委的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二、市招标办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进行调查,进一步审核的,其调查、审核职能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分离,将职能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将执法与审验、检查的职能分离。

三、在执行罚款过程中,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财政部门,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书与收”两条线罚缴分管制度。

公司贷款的审贷分离原则是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和审查环节进行分离。分别由不同层次机构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并充分发挥信贷审查人员专业优势的信贷管理制度。

具体表现

第一,信贷审查人员独立判断风险,保证信贷审查审批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第二,信贷审查人员相对固定,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实现专家审贷,弥补客户经理在信贷专业分析技能方面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第三,从全局角度来讲,审贷分离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机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以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_分离制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