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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临时工的法律规定_临时工管理办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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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6 09:51:36

对于很多用人单位和企业,可能会因为生产的需求适应一些临时工,而对临时工的管理也是要注意一下具体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那么劳动法关于临时工的规定有哪些 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劳动法关于临时工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二、临时工的工资规定

临时工资根据具体交付工作内容而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法关于临时工的规定的相关介绍,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也是享有一定的规律和待遇,尤其是要了解一下企业的规章制度,保护好自己的个人权益。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的律师。

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条例

不算旷工。临时工与正式工一样,同样享受公休日休息,如果公司安排加班而不加班,不算旷工,但违反公司规定,必须处罚。准工时就是五天八小时,但单位若提前有通知加班,如果本人不去,就是不服从单位合理安排,除不能扣除底薪和全勤外,其它工资均可以扣取,发工作绩效等等。

劳动法临时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临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的“临时工”,应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的;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短期用工或季节性用工等。临时工可以随时走的,但是你要先高清楚是临时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如果是劳务派遣工的话辞职程序和正式工是一样的,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得到公司批准后才可以走。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临时工如果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约定来辞职,否则将会违约。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那么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前者一定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后者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随时都可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临时工,系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劳动计划内使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刑拘临时工辞职规定

可以申请经济补偿。补偿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中没有“临时工”这词了,统一都是为“劳动者”,并应当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施工劳力管理用工制度?

201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正式工的对立词就是临时工,临时工的工资主要以日结的方式,与正式工有很大的差别。在我国随处可见临时工,而且临时工的福利待遇存在很多问题,如辞职。那么,小编在下文和大家聊聊临时工辞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临时工辞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临时工辞职需要多久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随时离职,并且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签订了合同,只需要提起三天就可以了。

我国存在大量的临时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十分的缺乏,没有法律层面的保障。特别是辞职,不知道应该按照正式工辞职还是按试用期辞职。所以,小编建议登录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1、项目需劳动力(经理部核准的劳动力计划)均由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度、工种需要,按施组设计方案统一安排、调配、并与公司调度室联系落实。

2、施工队伍进场必须对所属队伍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进京手续、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不收用任何零星人员及无组织的队伍进场。

3、进场前,各工种队伍必须进行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对特殊工种要进行专职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4、所有进场人员要绝对听从项目的指挥,工作安排由工程部进行落实,实行施工任务单制度,严格控制预算外用工和超计划用工。

5、各劳务队工天的结帐,由工程部提供施工任务单和实际工程量,经营部根据各队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合同条款给予结帐。

6、各劳务队结帐前,在结帐单上要有技术部门、安全部门、材料部门、工程部门、经理部核实鉴认后,方可报公司结帐。

7、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由工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部批准办理使用其劳务合同,并报项目劳资部门核实,执行临时工管理办法,否则项目部不给发工资,外单位及个人需用劳力时,必须报经理部同意。

8、劳动力由工程部统一安排、统一指挥、科学管理、合理调配、提高生产力、降低劳务开支。

9、劳动力的管理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做到随时调整,避免停窝工或劳力不足现象,劳动力增减计划应在当月25日前报经理部及经营部。

10、派工单的签认、汇总统一到工程部,其它部无权签认零星工天,各部如需用劳动力必须经过工程部同意后由工程部统一安排。

11、现场杂工工天,应由工程部主管领导在派工栏上签认,调度员在用工栏上签认后,方可报经营室结帐备案。工程室只报工程量、::人员及期限,具体工日由经营室核算。

12、施工现场的电、气焊工、电工、机械操作人员、司炉工、架子工等,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3、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4、工地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上岗前要经过各专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15、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施工,必须具备本工种的作业条件,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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