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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哪个风险大?_海运提单的风险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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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6 10:01:54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两个中预借提单风险大。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通常是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而要求承运人签发的。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通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即将届满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的日期相符而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风险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被认为是典型的海运欺诈行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运人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总是向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传达了一个关于装船时间的虚假情况。如果是应托运人的要求所为,那么从买卖关系上说,承运人则是帮助卖方掩盖了未能按时交运的违约事实。倒签和预借提单的主要原因是卖方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交运货物,有时也因为承运人的船期延误。

作为承运人来讲,签发预借提单要冒很大的风险,如果在还没有见到货物的情况下就签发已装船提单,一旦托运人在结汇以后不知去向,承运人将承担凭单交货的责任。即使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的行为是善意的,但在签发了预借提单以后,因某种情况的发生,导致货物退关,一时找不到其他的替代货物,这都会自然地将风险转移到了承运人的身上。此外,签发预借提单,还可能使承运人承担从事欺诈活动的罪名。

倒签提单对于承运人来说也是有风险的,尤其是倒签时间比较长的,一般来说倒签1到3天,承运人是比较能接受的。L/C结汇时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只要单单相符,银行也不会管太多。但是如果倒签时间太长,被银行发现,就会认为是恶意欺诈,拒收单据,严重影响收汇。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除非买家已经把款项全部付清,可以打上买家或者船运公司,否则一定要打上自己的公司名称。如果买家没有付钱,要求你打上非你们自己公司的名称,到时候即使你有正本提单,也不拥有这个提单的所有权。

2、CONSIGNEE(收货人)

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人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建议在发货前没有收到客户的钱的情况下,不要打上客户的公司名称,因为很多国家的客户可以凭复印件和海关勾结提货;而且很多国家的海关规定,如果提单上写明了收货人,货物到港后,没有经过收货人的同意,货物不得运回或转卖,很多不法商人利用这一点,拒绝支付剩余70%货款,并要求卖家降价。如果卖家不同意,则其拒绝提货,等海关拍卖,而卖家又无法处理这批货物。结局就是要么接受买家不合理的降价要求,损失惨重;要么等海关拍卖,损失更惨重,因为拍卖的时候,海关会优先拍卖给收货人,这样收货人支付必要的仓储费、滞港费等费用,就可以拿到本应是70%的货物。有的时候,买家干脆就不理睬卖家,直接等拍卖。)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

一定要填写正确,特别是****,以免耽误买家及时提货,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如滞港费等)

4、提单号码(B/L No.)

一般列在提单的右上角,发货人想收货人发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写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港口后一定要注明国家,比如LAS ANGELS, USA.国际上有很多港口是重名的。

8、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9、商品名称(Discription of Goods):

10、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of Kind of Package)

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散装)。

11、唛头:

所有单据必须与实际的唛头一致,特别是信用证。

12、毛重、体积(Gross Weight,Measurement)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提单上显示的毛重和体积以海关数据为准,所以发货人一定要称量准确,特别是信用证,有时候发货人认为的重量与海关核准的不一样,就会产生很大的麻烦。

13、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

包括预付(Freight Prepaid),预付的好处在于,货代完全听从发货人的指令,可以有效的控制货物;但同时要预防运费波动的风险,因为常常是提前很长时间给客户报价,到了真正发货的时候,会发现运费涨了很大。这就需要发货人在报价前,提前和货代沟通后发货的时候,大致的运费的金额。

到付(Freight Collect),到付的好处在于,让买家承担订船等一系列麻烦的事情;但同时因为是买家付费,主动权控制在买家手中。一旦买家在货物到港后,以任何理由拒收此批货物,那么船公司同样会让卖家来处理这批货物,这样就会产生很多的费用,包括海运费、滞港费等。

14、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签发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转运期,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很重要。很多人喜欢倒签提单,这种情况一旦被发现,买家可以以诈骗的方式进行起诉,反而会让买方付出更多。

15、提单签发人签字(Signed for the Carrier)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表明签发人身份。提单上一定不要出现“不清洁”批注,所谓不清洁批注指的是大副在验货的时候,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或品质有问题,其会在提单上进行描述,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一旦出现不清洁提单,无论是收货人还是银行都会拒绝接受。

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交单,如使用空运提单+海运提单交单会产生几个不符点,会有什么风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运贸易风险及防范

首先,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那么,由此可知,只要受益人提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就可以拒付。而一旦开证行拒付,则信用证作废,开证行也不再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那么,受益人将失去本来可以利用信用证能够安全收款的保障——这是操作信用证大忌。

因此,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海运提单,那么,受益人就不能提交空运提单。

既然开证申请人要求一部分先走空运,那么,就应该让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即受益人可以提交海运提单和空运提单——这样就能够保证受益人即能够满足开证申请人交货的要求,有能够保证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这才是正确的操作行为。

国外有哪些学者对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提出了观点

海运贸易风险及防范

海洋运输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不断进步,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赚取更多外汇资金,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有效地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就要尽一切力量保障海洋运输的顺利进行,对于运输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海运贸易风险及防范,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海难风险

海难风险主要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中,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的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则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2.非人为的外来风险

非人为的外来风险是指海难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其中,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受潮,受热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而特殊外来风险则指的是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此外,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也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贸易过程中的海事欺诈风险

对于海事欺诈,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普遍认同的看法是:人为地对运输路线、货物状况、费用等方面进行欺骗、隐瞒,以此来获取不法收益,给无辜方造成损失。这种行为的蔓延与猖獗,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商业、航运、保险、金融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

1.单据欺诈风险

单据欺诈又称为文件欺诈,是指不法商人通过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领事发票等文件,用以结汇骗取货款的行为。它是国际海事欺诈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形式。

2.船舶欺诈风险

船舶欺诈是指船东利用船舶进行的欺诈行为,主要有沉船欺诈和鬼船欺诈两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最多的是鬼船欺诈。鬼船是指那些具有 影子 身份的船舶。而鬼船的船东实际上是一家皮包公司,有时甚至在开始行动的前两天才设立,并且采用临时性的办公地点,因此这类船东的可信度不高,甚至为零,若让这种船东运输货物,则是非常危险的。

3.租船合同欺诈风险

租船合同欺诈是一种利用租船合同进行诈骗的`方式,它可以分为定期租船合同欺诈与航次租船合同欺诈两种。

在定期租船合同诈骗中,行骗者们先在遥远的避税港登记成立一间皮包公司,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与船东签订定期租船合同。行骗者们交付首期租金将船租到手后,再将船舶重新命名并以船舶的二船东身份将其以航程租用方式转租出去。在装运港满载货物,签发货物的预付装船提单,并将所收预付运费存入自己的账号中后,宣布破产或者干脆逃之夭夭。

在航次租船的条件下,租金是以航程远近来计算的。承租人首先预付运费给船东,货物得以顺利装船。可是在海上运输中,船东又以种种理由要求更改支付条件或提高支付标准,否则船舶绕航或者转船把货物在其他地区卖掉。货主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得接受船东的条件。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欺诈行为比比皆是。

4.海上保险的欺诈风险

海上保险的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伪造或者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

目前对海运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海上运输风险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要根据所装商品的自身特性、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船只以及运输路线,当然,为了符合买卖合同等其他因素要求,还要安排合理的装运时间,商讨运送路线等事宜。

2.船体检查

要认真检查装运船只的自身安全问题,不能因此成为航行安全隐患;正确运用航海仪器,做到以科学护航。

3.技能培训,提高专业知识

对海上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保证航行的操作无误。

4.可以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别为货物投保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设的保险类别中设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除这三种基本险外,还有特殊险以及一般附加险。

对海事欺诈风险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因为海事欺诈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所以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这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我国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我国的外贸企业应对国际海事欺诈提高警惕,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1.增强我国对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并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它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等。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

要确保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而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的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的时候,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的支付方式。

3.选择安全的船舶,加强装、卸货物的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要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进行货物的装运,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和船舶的情况;货物起航后,买方应该随时了解船舶的航向,并且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的方位。如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保险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展开调查工作。

4.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和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和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方式下,首先要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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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相关注意事项

William Tetley认为“如果货物被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使他是记名收货人,承运人仍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普通法国家中,承运人应承担侵占动产的侵权责任……”

卡伏(Carver) 在《提单》一书中认为海运单和提单是一样的,对其规定是相同的

提单分正背两面,正面规定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标志、件数等关于提单载明的货物运输事项;背面订有关于承运入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现参照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探讨有关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1.承运人

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有时,提单没有抬头公司名称,则签署提单的人就是承运人,如果船长签字,除具体指明为某某承运人签发外,船东即为承运人。按规定,提单上的签字人是为承运人签发的,船长的签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单订有所谓光船租赁人签发的,他不是承运人。此种承租人规避作为承运人的企图,有的国家的法律不予承认,因为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对保护托运人的诉权极为不利。

2.正本提单的份数和作用。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 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3.首要条款即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很多国家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国际海上运输提单一般都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和首要条款,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规定适用美1936年海上运输法。

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缔约国,中远提单上列有"管辖权"及"承运人责任"两项条款,前者规定,有关提单争议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后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法律适用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管辖权条款即协议管辖,特别是提单上的条款,各国对待不一,前苏联、联邦德国接受该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视诉讼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定。有的国家还采取对等承认原则。中远提单对争议解决提出两种可能途径,很难成为明确的仲裁协议。中远提单还有一条地区条款,专为中美航线而制订。该条款规定,中美航线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500美元。

4.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

这是一条班轮运输中有关装卸货物滞期费的规定。该条款要求货方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货物,否则货方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包括滞期费在内,负赔偿责任。虽然中远公司一般在国内港口没有据以向货方索赔,但作为班轮提单滞期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应该引起承、托运双方的重视。

5.转运

一般提单都有类似如下的规定:承运人有权在需要时将货物交与其他船舶或经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风险由货方负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提单还特别指出,此种转船转运不构成绕航,以保护船东的利益。

6.货物申报必须符合实际。

这是托运人必须认真做到的事项,如果所报重量或尺码不实,可能会导致交付运费罚款;如果重大件货没有正确申报重量因而损坏起重机械或损坏船舶或造成人身伤亡,都要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7.集装箱货物

这是适应集装箱运输新制定的条款。集装箱有的由承运人装箱,有的由发货人装箱,而且由于集装箱的特点,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1) 集装箱可以装载在甲板上,无须事先协商,并按一般货物的运输责任处理;

(2) 凡由发货人或货方装箱的集装箱只要铅封完整,承运人对所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3) 发货人或货方如因装箱不当因而造成承运人方面的人身伤害或损失概由发货人或货方负责。因此货方装箱前必须检查集装箱,妥为积载,以保障货运安全。

8.清洁提单与保函。

按照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也就是没有批注的提单。货物装船时,船上大副根据接管货物的表面状况在大副收据上签字。如有破损污损、霉变则在收据作出实事求是的批注,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清洁提单或有批注提单。货方对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往往不能接受,因为不能以这种有批注的提单结汇。承、托双方发生争执,往往由货方出具保函,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如收货人因此向船方索赔,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承运人。但是,各国对保画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有的认定为欺骗行为,故保画无效;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可以通融办理。《海牙规则》对保函未作规定,《汉堡规则》给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确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对收货人无效。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接受保画时有共同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则保函对托运人也无拘束。上述规定对承运人是很严峻的。在无欺骗情况下,如有货损,他首先要向收货人负责,而后再向托运人迫偿;在被证明有欺骗意图时,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出具保函、进行期骗行为者却述之天天。我们认为,汉堡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对于承、托双方之间由于货物的数量或外表状况的争议,如果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而又来不及翻舱复查,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可以考虑的便利措施。但如果承、托双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货物霉变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确是对收货人的欺骗,应该加以限制。

整批货物运输:指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哪个风险大?_海运提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