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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是用什么方法执行死刑的_药家鑫怎么死的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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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6 10:05:33

现在国家主要有两种执行死刑的方式,一是枪决,也是最长用的方式;二是注射,知道1996年在昆明首次尝试了给死刑犯人实施注射方式,目前来说还不普及,不过考虑到人道主义,中国现在正加快普及注射死刑,并且条件也在日趋成熟。药家鑫的死刑为前一种

枪击是用于案件极为恶劣,手段极为恶劣。社会临想几位恶劣,比如,强奸犯,杀人犯。故意杀人犯,这一类的处刑。药家鑫,很可能是枪决,枪决的机率大点。不过注射也有可能性。

还有。药物注射,注射的是安明药。

你们说的什么毒药啊,全是胡扯!不知道就不要乱说!有句话说的话;饭可以乱吃,话可不能乱说。

药家鑫案发生之后有一个律师在新浪微博上反对判药家鑫死刑,列出了几条他的看法,很多人骂他,请问还有人

个人观点:工作中,学习中,后果不严重,诚心改能原谅。触碰法律,不能被原谅,药家鑫故意杀人罪不能原谅。

药家鑫的案件很恶劣,不值得原谅,法律也原谅不了。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因怕对方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携带的包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终年21周岁。

扩展资料

有些事,是不值得被原谅,跟大不大度没有关系;各有各的底线,做错了,就应该考虑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不是每个对不起,都能换回来一个没关系。

生活上的错误或者学习上的错误,都是可以挽回,被原谅的,但是触碰了法律,就不值得被原谅,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此类事情被原谅,法律就失去了作用,就会导致更多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所以触碰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惩罚。

百度百科——药家鑫

药家鑫判决民事赔偿很低最后上诉了吗

我找到两个,

北京史律师:药家鑫不应判死刑立即执行应判死缓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药家鑫案我认为也就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被全国人民关注,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炒作造成的。媒体为了追求知名度,抓住吸引大家眼球的一些字眼大家炒作,开始认定药家鑫为富二代、官二代,最后发现并不是什么非富即贵的家庭,最后又抓住大学思想道德教育缺失的,大家炒作,其实那个年轻人犯罪不是教育的缺失。

所以在我看来,该案也就是普通刑事案件,之所以被关注度那么高实际上是媒体推波助澜早成的,之所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我认为也是法官被舆论绑架早成的。

那个杀人犯不是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但是为什么其他杀人犯可以被判死缓,药家鑫要被判处死刑,我认为不应该。药家鑫有自首情节按照常理应该被判处死缓。

为什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我认为是法官让舆论绑架的结果。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 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也就是说西安中院的法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是充分考虑民意的,生怕判决惹了众怒,把自己推上风口浪尖。但是法官应该是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而不是广大人民的关注度和好恶。所以我说该案判决结果本来可以被判处死缓,由于法官被舆论绑架,失去按照法律自主判断的能力,只能顺应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

民意有时和法律是脱节的,也就是合理但可能不合法。法和理并不是完全统一,有时候是两码事。民意从和而来,来自于媒体,媒体记者的报道专业吗,一定是实事求是吗,记者媒体看过案卷吗,会见过犯罪嫌疑人吗,所以媒体的报道有时并不一定准确。但是广大的人民一般都相信媒体。这样就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法官不得不屈服。

所以根据我的经验和认识,我认为药家鑫不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多应该判死缓。

◆ 下面有个杀人罪的案例,也是两审都判决死刑,也是都认定有自首情节,最后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阶段,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申改判成死缓的案例。和药家鑫案一模一样。

广东遂溪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案重审改判死缓

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4年前杀死副局长 一审二审均判死刑

4年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后认为,宣雄有自首情节,将该案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宣雄日前已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局长办公室里杀副局长

宣雄从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2006年12月,宣雄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陈振华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随后,宣雄用报纸将裁纸刀和扳手包裹起来,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0时51分,宣雄在亲属陪同下来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二审均判死刑

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审中,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但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宣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宣雄被判处死刑。

该案二审中,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能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神病障碍,宣雄有完全责任能力。

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轻处罚原因:投案自首

二审判决生效后,宣雄一案被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期间,拥有“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之称的北京律师孙中伟担任了宣雄的辩护人。

孙中伟认为,该案的作案动机是关键。在孙中伟向最高法院递交的《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中写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为被害人即将接任自己升任正职而将其杀死,这不符合中国官场的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日前,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宣雄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最终宣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药家鑫不会判死刑

2011年04月01日来源:法邦网-法邦时评作者:万方亮律师我来说两句(82人参与)

-----律师分析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定罪量刑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发生以后,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吸引了从多人们的关注,“富二代”、“官二代”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这折射出了一些社会现象,的确值得世人去思考。网友和媒体基本一致认为药家鑫故意杀人已经是“惨无人道”、“罪大恶极”,对其犯下的罪行不能宽恕,应一杀而快民心。但本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如果媒体的报道是真实的,那么药家鑫就不应该被判死刑。

从情理上讲,药家鑫是死有余辜,但从法理上讲,本案的确不会判其死刑的。我这么说也许会伤害网友的情感,在这里我表示歉意。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本案存在许多法定从轻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尽管药家鑫连捅八刀致人死亡,也不会判死刑的。

第一,本案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这是法律规定的酌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根据媒体报道,药家鑫10月20日晚上第二次肇事被交警控制后,并未交待之前撞伤并刀捅张某的事实;10月21日,郭杜派出所再次找到药家鑫调查当晚肇事情况时,药家鑫再次隐瞒了第一次肇事的事实;直到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在公安机关交代了其撞人后又杀人的事实。这说明公安机关刚一开始并没有掌握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事实,对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罪行还不了解。如果公安机关知道被害人张萌是药家鑫所害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话,药家鑫就应该会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不可能回到家里,和父母说还撞了人,以至于最后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从这个事实上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药家鑫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由此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院不会判药家鑫死刑的。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药家鑫家长具有赔偿能力,如果其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使其能够得到相应赔偿的话,也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根据媒体报道,药家鑫家境殷实,其父亲系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政委)。也就是说,药家鑫的家长是有足够的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的。当然,药家鑫的家长为了救自己孩子,也会倾其所有赔偿受害人家属,争取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果在法院判决之前,双方能够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话,法院也会考虑这些情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这并不是人们常说的“花钱买刑”,也不是法官的法外开恩,而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今年2月8日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三,药家鑫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再加上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也会考虑这些情节,酌情从轻处理的。

据媒体报道,记者见到了药家鑫的一个同专业同学,该同学表示,药家鑫学习优异,“在我眼里,他属于那种很优秀,又很内向的学生……”该同学说;据药家鑫的辅导员纪老师介绍,药家鑫在校学习非常出色,第一学年获得学校乙等奖学金1000元。纪老师说,药家鑫所在班级共有87人,能获得奖学金,成绩至少应在前十名。“药家鑫平时表现出色,也很内向,从不与同学发生矛盾和口角。”对于药家鑫的行为,纪老师称,她感到既痛心又惋惜。药家鑫的钢琴水平已经达到10级,在校外带着几份钢琴家教,每节课60至100元。如果药家鑫所在学校的同学、老师向法庭出具证人证言,学校能够出具证明,来证明药家鑫的平时为人和表现良好,也会影响法官判案的,法官在判案时一般会考虑这一酌定从轻的情节的;另外,据媒体报道,药家鑫在看守所头发一夜之间全白了,这也说明其是非常后悔的,对其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是非常痛苦的,这就决定了其在整个案件进行过程的态度。所以,其一定会向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认罪,并深表悔恨的。在加上其初犯、偶犯,又是在校学生,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一般也会考虑这些情节,而酌情从轻量刑的

综上所述,本案至少存在这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所以,法院的判决也不会向网友期待的那样,药家鑫一定会被一杀而快之,相反,还有可能会判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

声明:本律师没有接受药家鑫及其家人的委托,没有接触本案案件卷宗,具体情况不详,只是根据媒体的报道和法律的规定,得出上述结论。此结论不一定是最终结论,只是本律师自己的看法而已。至于案件将来是怎么走向,我们还只能拭目以待。

作者:万方亮律师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药家鑫初时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释放

据新华网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 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 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 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 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同日,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事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 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发生了什么?他是谁?

药家鑫把张妙杀死后,驾车逃跑途中又撞到两个行人,这是不同的两个现场,警察来到第二现场,并不了解药家鑫在此之前已经撞人杀人,警方以交通事故处理释放药家鑫。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

直到2010年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扩展资料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0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终年21周岁。

百度百科-药家鑫

药家鑫二审的辩护律师是谁?费用多少?

药家鑫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其实确实如你所说,药家鑫这个案子判死刑毫不奇怪,但是就我所知,这个案子中存在着明显的舆论干预司法的情况。

1最初,出了这个事之后,舆论一边倒地批判药家鑫。这一步还没什么,毕竟罪行恶劣。

2在药家鑫接受采访的时候,说了句农村人难缠,这句话立马传遍大江南北,几乎所有的报道都只对这一句话进行报道而没有任何上下文。此时舆论开始过度。

3接下来,众所周知的,舆论将药家鑫描述为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并毫不掩饰地直接在标题中使用这些词语,塑造药家鑫的形象,直接把药家鑫的家庭塑造成了特权阶级,激起民众更大的愤怒。实际上除了其父当过兵之外,其余一律为捏造,药家鑫的车也是他上大学后自己挣钱所买,真是富二代谁会给人当家教那么晚才收工啊?

4至此,全国杀声一片,皆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矛头直指司法机关要求杀人。被害者家人开通微博引领舆论攻击,停尸家中,药家鑫不死女儿不葬以要挟司法。以上,是从正面看这个案子里的舆论干预司法。

5药家鑫死后,被害者家属向药家索要民事赔偿,其实这也应该,因为杀人案件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还有民事责任。问题是,当年药家曾经凑了三十万要赔给被害者家庭,被害者一方本有意收下,但被律师告知一旦收了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对犯人的谅解从而减轻刑罚(确实如此),就拒收了。此时被害者家庭起诉药家要求赔偿,舆论又一齐占到了药家,认为人都死了还有什么可赔的,何况当年自己拒绝了赔偿,有视频资料为证。那之后,双方律师都开通微博,拿出看家本事努力抢占道德制高点,之所以要做这种事,恰恰反映出了在之前的案子里舆论起了多大的作用。

所以,药家鑫这个案子,判死刑本身并没有问题,但过于激烈且抓住一点不放、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舆论是有问题的。

药家鑫 为什么不用“骂死”法,而要枪毙他?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中文名: 药家鑫

国籍: 中国

出生日期: 1989年11月7日

职业: 学生

家庭住址: 西安华山机械厂

就读院校: 西安音乐学院

目录

人物简介

犯罪事件案发详情

依法被捕

案情回顾

案件性质

案件开审案情回顾

被告律师辩护

同学请愿

激情杀人释义

相关报道

一审判决判决结果

社会反映

药家鑫上诉

贴吧相册 人物简介

犯罪事件 案发详情

依法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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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辩护

同学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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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社会反映

药家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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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编辑本段人物简介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父亲药青伟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编辑本段犯罪事件

案发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案发现场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 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 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 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 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 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是张妙之夫。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 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王辉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被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 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张妙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10年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妙,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人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编辑本段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编辑本段案件性质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

2010年11月29日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 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

26岁的妇女张妙,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编辑本段案件开审

案情回顾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药家鑫案庭审(4张)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激情杀人释义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编辑本段相关报道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

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编辑本段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社会反映

药家鑫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药家鑫案案发至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昨日,药家鑫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一些法律专家也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看法。民事赔偿数额有些低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认为在刑事方面,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判决的赔偿数额则过低。他说:“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受到旁听问卷的影响,也不存在被权力操纵的问题,司法还是独立的、公正的。”他认为,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估计还有二审,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岳成律师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示范意义。他表示:刑罚的目的有两点,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毕律师认为,司法需通过这样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权威。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掌权者,同时也不能受舆情左右,法院只忠于法律。药家鑫被判死刑 公众叫好很正常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其实绝大多数网民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似乎有点儿奇怪的是,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却引来众多网民的叫好。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因此,尽管普通网民与张妙没什么关系,但刺激了每个普通人的神经。有了这样的叙事基础,在公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最重的刑罚,便意味着宽容或纵容违法犯罪,也就意味着将从法律笼子里放出更多“药家鑫”来,这样一来,公共安全的防护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进了一个弱肉强食和人人自危的丛林社会及时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药家鑫该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法律和公众自然有个评判标准。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可见,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药家鑫受审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高度关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引来众多网民叫好,再正常不过了。

药家鑫上诉

药家鑫案件出现最新进展,该案一审辩护律师透露,药家鑫已经提起上诉。按照法律程序,5月2日是该案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

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药家鑫一审辩护律师——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刚时,对方给出了一个谨慎的答案——“上诉,但具体由谁辩护还不确定”。而该案受害人张妙的亲属张显4日在微博中透露,4日上午,他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药家鑫上诉的消息。(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另据一财报道: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确认,药家鑫已上诉,一审主审法官收到上诉状,并将在规定时间送到陕西省高院。

4月22日,药家鑫案一审宣判,他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二审中,药家鑫是否能免于一死将成为关注的焦点。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诉是药家鑫的权利,就看他的理由高院认可不认可。“如果高院认为他不是死刑,我们就会说出我们的理由。”张显说,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药家鑫应该判死刑。此前药家鑫一审代理律师路刚曾在辩护时,提出了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激情杀人等辩护意见。但一审法官对这些意见提出了反驳。路刚曾对记者表示,因激情杀人往往因为小纠纷、偶然突发事件引起,因而死刑对激情杀人的震慑作用并不像对蓄谋杀人那么大。所以,路刚认为法院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最少的死刑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他还表示,若二审药家鑫找到他,他依然会考虑继续代理。

1,他是在西安被药物注射的,而不是枪毙的。由于我国目前社会发展进程的滞后,特别是人民思想认识水平的落后。在可预见的将来,我国还无法废除死刑。但是必须改革死刑行刑方式,让犯人走的更有尊严和更文明。毕竟我们不是生活在氏族社会的血亲报复时代也不是黑暗野蛮的中世纪。

2,对于一个已经逝去的人,不管他生前所犯罪行多么令人发指。但是他已经以被剥夺生命的方式受到了制裁。账已经清了,无论是谁都没有这个权利再继续对他谩骂和侮辱。指责一个身陷囹圄的人,咒骂一个死人,并不代表你多么有本事。你扪心自问,如果你当时在现场,你敢于冲上去和他搏斗吗?做人要有底线。

3,他以非法以暴力剥夺他人生命,按照现行法律的界定,被判处死刑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有必要把这场摧毁了两个家庭的不幸炒作成一场全民狂欢吗?本来一个毫无悬念的事情,非要编造事实,将他打扮成什么富二代和官二代。来利用人们的仇富和仇官心理,引发病态的社会舆论压力来干扰司法,致他于死地。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和心态?口口声声要求司法公正,这样制造民意,要挟司法的行为就是对法律的最大侵犯。你们谁关心过他,作为一个个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时,在一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叫嚣中,他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尊重?他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审判?死者家属得到了报复的宣泄,政府得到了公正司法,为民除害的名誉,吧这事炒作成了娱乐八卦的媒体博得社会监督的美名,而你们这些看客得到了什么?也许你们得到了自以为想得到的东西。但是受伤的是公民权利,是司法制度。

4,无论是他的辩护律师,还是公安大学的学者。他们只是在尽自己的本分。你们只知道大肆谩骂哪位学者,请问你们有谁看过她的全文。那只是一片纯学术文章,是典型的从行为分析心理动机的犯罪心理学文章。她本无意干扰司法审判。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由于职业特点造成的“激情杀人”就可以减刑或者免刑。恰恰是媒体断章取义,在那里大洒狗血。不要在自己不懂得的领域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药家鑫是用什么方法执行死刑的_药家鑫怎么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