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码科技 > 防暑降温费必须要有吗_北京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必须要有吗_北京防暑降温费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热度:0

时间:2024-02-26 10:14:42

综述:是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各省市的天气情况差异很大,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规定防暑降温费,前提是以国家规定为依据。以北京为例:市内高温作业为12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为18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8月。

简介: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用,所以防暑降温费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1年240元合理么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法律规定是劳动者在室外温度达到三十五度以上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补贴费。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劳动者在每日高温工作的情况下,是每个月都不能低于一百八的补贴费用。

一、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法律规定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二、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C(含33°C)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33°C以上室内工作月补120元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C(含33°C)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三、职工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职工防暑降温费是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高温津贴在每年的几月发放

合理,因为防暑降温费只有在室外温度大于33度,或室内温度不能降到33度以下的,必须给予高温津贴。

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最低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最低90元。

北航发放标准

(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60元;

(二)半脱产学生干部按教工标准的50%发放;

(三)发放标准将随国家、地方的变化适当调整。

北理工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60元,防暑降温期4个月(6—9月),故每人标准为240元;

国企负责人领取高温补贴

法律主观:

1、根据公开报道梳理,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明确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例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海南省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在津贴标准方面,各省份标准不同。近期,一些省份还对高温津贴作出了上调。例如江苏将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涨至300元,每年支付时间为4个月。

2、江苏高温津贴则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根据江苏省人力社保局公布的通知,2018年该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168元每月,较上一年上调了10元,高温津贴标准为31元每天,比上一年上调了2元。河北去年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依照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5元调整为2元。

3、近年来,高温津贴被扣发或替代的现象备受关注。为避免高温津贴成为“纸上清凉”,多地也出台具体措施,保障其被发放到每一个高温作业劳动者手中。山东、广东等地相继出台各自的高温劳动保护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形和主体责任予以明确细化并加大惩处力度。此外,多地明确,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4、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江苏省高温津贴的发放工作也在逐渐展开,人社局将监督相关企业的高温津贴的实际发放。

法律客观: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国家标准高温补贴是多少

法律主观:

在炎热的夏季,对于劳动者来说,能否拿到高温补贴,享受到相应的权益,是最现实不过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尊重和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的情势下,还是有少部分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3、标准各地略有不同,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4、任何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津贴,严禁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5、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温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护费用是无需纳税的。

6、高温津贴不是福利,与“防暑降温费”等概念的福利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支付了高温津贴,企业还需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假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企业是必须发放的,如果不发放的话还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防暑费有几个月 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法律客观:

各地实施高温津贴的标准1、陕西省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元。

2、重庆2007年6月1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为强度高温天气。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3、北京北京市自今年7月起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4、广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发放的额度:每年的6-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标准为150元/月。该办法明确,不论室内室外,符合条件的都可以领取高温津贴。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通知》对津贴发放额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发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贴。同时对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情形也作出明确,每人每天6.9元。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福利实施难度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早年均已出台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还相当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一是这些规定往往由一个地方的某个部门出台,缺乏权威,劳动保护主体部门不明确,在监督、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中搁浅;二是规定本身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棱两可,难以有效实施,例如何为高温作业 休息时工资、津贴如何 等等;三是关怀的力度不够,显得不足为道,例如陕西一日给工人补偿1.2元,恐怕还不够买一瓶农夫山泉的。多数企业至今落实不到位,八成人难足额拿到高温津贴。持续的酷暑高温下,高温津贴却得不到落实,向有关部门投诉,却因为工作难找不敢惹恼单位而放弃维权。“高温补贴执行难因缺乏法律约束,企业多掏钱无疑增加了成本支出。”湖北省劳保厅相关工作人员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高温津贴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许多城市针对高温天气也曾发布过紧急“通知”或“规定”,但是“通知”、“规定”毕竟不能替代法律,执行起来并不尽如人意。

2010年7月5日北京正午40℃的高温下,这个位于朝阳区太阳宫地区的工地工人仍在施工,工人们均表示未领取应当自6月起发放的高温津贴。人保部专家建议,应当参照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增长机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正研究制订2010年的高温津贴政策。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北京执行的是2007年制订的高温津贴标准。十来个工人挤在工棚前屋檐的阴凉下,一水儿端着浅黄的搪瓷缸子。他们对面,“太阳公元”林立的高楼“穿着”深绿色防护网。问及这个新楼盘多少钱一平米时,一排晒成树皮色的脸微微抬起,齐刷刷摇头,然后接着扒拉搪瓷缸子里剩余的米饭。说起北京市2007年即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这些每天露天工作五六小时、有时4点钟就起床的工人们都表示“从没拿过这个钱,也没听说过这个规定”。高温劳动保护的发放意义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当高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它“烤”验的就不仅仅是市民,同时考验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危机应急能力。由此可见,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国家和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健康权,明确高温劳动保护的主管部门,并针对高温条件下职工作业如何进行劳动保护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给予具体规定,对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高温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1,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

2,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

3,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

4,海南省,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5,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百度百科—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必须要有吗_北京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