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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安置地怎么填_义务兵退伍安置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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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6 10:17:18

在填写义务兵退伍安置地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填写:

1.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 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士兵的退伍安置地通常是入伍的武装部所在地。对于更多详细的服务内容和咨询,您可能需要直接联系相关机构或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

当兵三年退伍后有什么待遇

1.退役军官安置。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2.退役军士安置。对退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自主创业、供养等方式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退役义务兵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伍士官安置最新政策: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综上所述,建议大家可以去询问当地武装部了解更多的退伍政策。学习相关知识。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伤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

三年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一、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放,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3.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小额担保贷款。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二、退伍和退役的区别

1、对于普通的义务兵来说,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它主要针对的是士官和军官,也就是说士官和军官,如果选择退役的话首先满足军龄20年这个规定。不过也会获得相应的补助,以及安排工作的机会。

2、如果士官和军官选择的是退伍的话,那么他们虽然不受军龄的限制,但是同时也失去了补助和安排工作的机会。

3、退伍的全称是叫复员退伍,一般指的是义务兵,也就是当了两年义务兵之后的人,被称为退伍。

退役的全称是退出现役,它一般针对的都是士官和军官,也就说义务兵只有退伍而没有退役的说法。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

法律客观:

国家伤病残义务兵的退役安置特别规定,一是《兵役法》第57条规定:“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二是《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0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这里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相当于现在的5-8级残疾军人。其第11条还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8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三是1993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第4条规定:“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文件)精神,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为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对拒不接收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当地政府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问题与对策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公室裴之奎-----------------------(摘自网络)

无论是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工作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但是从多年来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来看,各级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是一个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重大工作难题,将制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中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安置政策的落实。面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新政策、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的新要求、退役士兵的新期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自觉维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难题和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形势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岗位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无法安排工作岗位、无处解决编制和工资、无力给予岗位安置长效保障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县及县以下更是困难重重、矛盾叠加、无以应对,这一现象已经长期存在且直接影响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质量。

(一)人事政策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不优厚

这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力度,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规章,其目的就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积极通过改革创新解决人员需求问题,防止盲目增人和人员无序膨胀。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在事业单位中实行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多种用人形式,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变直接用人为间接用人,变固定用人为按工作任务用人。国家有关部门还连续几年开展了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超编或变相超编人员的清理整顿。据此,退役士兵尽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绝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缺员缺编,退役士兵无法到岗,即使到岗后编制部门不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不核定工资。所以《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尽管做了政策性规定,但与现行人事政策用人规定相矛盾,缺乏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岗进编的政策规定。

(二)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身份不特殊

纵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所涉及的用人政策,任何人在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入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单位是“凡进必考”,而且国家还实行了事业单位用人聘用制或“以钱养事”等改革措施解决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人员的办法。所以,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国家人事制度中,没有特殊身份可以直接安排工作岗位并进编,必须与其他公民一样按照用人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

(三)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路径不直观

除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有专门规定而制约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路径外,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岗位的路径也不直观。企业改制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过去绝大部分国企是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重要渠道,但是国企通过改革改制,让一部分企业改制为民营或股份制企业,企业用人实行的是企业化的办法,用人单位与拟录用的人员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双向选择”,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能从事的至多是推荐而不是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即使到企业工作,也不属于国家安排工作的范畴。

(四)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准备不充分

由于多年来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存在诸多困难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规定和安置方式,尽管是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实际上形成绝大多数地方更加忽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探索和研究,以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方式替代工作岗位安置。现在,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就形成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唯一要求,但如何做好岗位安置?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准备不够充分,困难和矛盾依然突出存在。

二、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任务和渠道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城乡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规,对退役士兵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等城乡一体化安置方式,符合全国军民的共同心声。因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安置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明确了责任、完善了政策,营造了更加注重“以兵为本”的良好环境。

(一)岗位安置的任务呈减少趋势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占多数。前些年,尽管每年为部队征集新兵有城乡户籍指标的限制,但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的人数仍然较多,还加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他规定,实际上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人数多、负担重。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为例,每年征集新兵120人左右,90%以上都是服完两年义务期后即退出现役,加上历年来在部队服役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退伍,每年接收的人数与征集人数基本持平,经过档案审查,应给予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30人左右。在一个贫穷的小县一下安置30余名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连续10多年来没有安排过任何一名退役士兵工作岗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了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的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相对较少,岗位安置压力相对较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实行安排工作。这些对像都是特定的对象,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功之臣,理应给他们退役后较好的安置和工作保障。就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这类对象人数较少。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情况来估算,至多达到当年退役士兵总数的15%左右,即20人左右。即使是兵员大县,在非战争状态下也不会超出这个比例。所以应安排工作的总量少于原城镇籍退役士兵这一应安排工作的总量。

(二)岗位安置渠道有潜力开发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尽管面临较多的困难和矛盾,但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应给予安排工作的对象都是特定对象,是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贡献的功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积极稳妥挖掘潜力、畅通渠道、整合资源,落实工作岗位,按时保障这些退役士兵上岗。那些渠道能确保退役士兵有岗位安置呢?

1、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就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看,机关事业单位含所述的二级单位,多则上百家,是安排退役士兵岗位的首选渠道,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编制部门应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工勤等岗位安排退役士兵,凡机关事业单位缺编的单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暂无编制的单位,应鼓励现有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的干部职工提前退休,为退役士兵腾出岗位;对工作任务较重且现有工作人员紧缺的单位,编制部门应适当增加编制,安排退役士兵的岗位。

2、国有企业工作岗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在县及县以来行政区域,仍然有一批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如银行、电力、移动通讯、电信、联通通讯等单位,这些单位绝大多数都是从上到下的垂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将退役士兵安排到岗是不可能的,需要省市统一下达计划,分县(市、区)落实接收退役士兵的任务。

3、预先进入地方设置的相关工作岗位。一是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已近开发和将要开发一大批公益性岗位。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较重的地方,要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并签订安置协议,待相关单位编制情况改善时直接进入正式岗位工作,不得在公益性岗位到期时辞退退役士兵。这就是“预先进入”的办法。二是是各地组织部门开展后备干部选拔工作中应将军龄长、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定为后备干部,提前进入工作岗位,再按程序转为正式干部。

4、实行岗位安置任务由单位轮流承担。针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难的实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所辖的机关事业单位硬性分配任务,每个单位一年接收一名,以“推磨式”的方式轮流落实安置任务,做到每个单位都明确安置任务、提前谋划安置任务、认真落实安置任务,保障每个机关事业单位不讲条件讲政治、不讲客观讲大局、不讲困难讲服从,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平衡推进。

三、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进岗工作,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工作职责,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的落实。

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人武部、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置办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并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把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是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解放思想,克难奋进,打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攻坚战。无论安置退役士兵岗位有多难、阻力有多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制定出台的安置政策法规,把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摆在比其他公民岗位安置更重要的身份和位置对待,以超常规的举措打破编制和职数的限制,以强有力地措施和快捷的速度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确保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在任何情况下不留后遗症。

三是要积极强化工作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议定、及时办理,凡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能够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做好工作协调和向上争取工作,尽力落实退役士兵工作岗位。

(二)切实制定和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目标考核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硬性规定各单位自觉落实安置退役士兵岗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强化目标考核。对不能按要求完成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责任管理。对拒绝接收或影响安置任务完成时间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视其情况问责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诫勉、撤换职务以及更加严厉的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纳入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纠正工作、责任、态度等方面出现的行为和问题。

(三)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质量

对一个地方和单位来讲,如果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就不能及时高效落实,根本谈不上重视和支持国防与军队建设,而是国防与军队建设的反面典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的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对退役士兵的岗位敢为绝不能马虎对待和草率应付,要以保障社会稳定和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己任,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进岗后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有人事编制保障、长效就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适应退役士兵就业的特长和能力保障,及时妥善处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中的一系列复杂情况和问题,有效防控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而出现第一次就业后就下岗失业等问题发生。

义务兵退伍安置地怎么填_义务兵退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