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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_什么是地役权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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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0:20:41

地役权: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举例:

1、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

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

2、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扩展资料:

地役权合同示范文本

立契约书人xxx(以下简称甲方)xx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x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xx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附图表于后。

第三条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条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x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条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30年为限。

第七条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役权(乙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百度百科-地役权

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般来说,地役权就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这样就可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一般是需役地。关于地役权还有相关的内容,其一,地役权一般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的物权。其二,地役权一般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的物权。其三,地役权一般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的物权。关于地役权,小编也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一般是存在于他人的不动产之上的相关的物权,地役权还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宜之用的相关的权利。地役权一般还具有相应的从属性。地役权如果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问题。地役权还可以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被消灭。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的特性。第一点是,分生上的不可分性;第二点是消灭上的不可分性;第三点是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地役权还可以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相关的权利。像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该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地役权的相关合同。地役权的登记效力一般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要求登记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也是需要注意的,地役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还可以享有地役权或者是负担地役权的,还应该要设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或者是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地役权的效力也是非常关键的,地役权一般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土地上如果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等权利的,如果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的话,土地所有权人是不可以设立地役权的。

地役权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地役权是不可以单独转让的。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都是可以一并转让的,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是可以除外的。地役权的抵押也是非常关键的,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进行抵押。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也是可以一并转让的。供役地还有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时候,转让的部分如果涉及地役权的话,地役权对受让人是具有相应的约束力的。积极地役权还有消极地役权都可以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相关的内容划分为积极地役权还有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还可以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可以称为地役权。消极的地役权一般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如果因为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总结来说,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以他人不动产提供给自己不动产便利的权利。为他人土地的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一般因通行、取水、采光、排水等需要,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什么是地役权?_什么是地役权